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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复[1985]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被列为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之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人防委字〔1984〕9号及省人防委、省计委、省建设厅联发的云防委〔1984〕5号文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好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工作,我们结合昆明市的情况,拟定以下补充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均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规定,认真做好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经审查认证,取得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并应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依次进行设计。 二、人防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应独立成章,并包括下述内容: 1、设计依据。含防护等级,战时和平明用途,建设地点,规模(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定义的使用面积),战时和平时容量等项。 2、工程建筑平面图、主要剖面积图及口部设置说明。 3、工程主要结构形式、荷载选用值,断面和防护消波系统。 4、风、水、电专业原理系统图。 5、主要设备材料表。 6、工程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7、工程设计概算。 三、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报经市人防办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的设计。 四、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内容为: 1、各专业施工设计图和选用的大样图。为使人防工程设计、施工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原则上应选用人防部门编汇的建筑配件、通风、电气、给排水大样图。 2、施工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3、设备材料表。 4、工程设计预算。 五、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报经市人防办审定后方为有效。否则城建和规划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六、设计单位在进行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过程中,市人防办有责任对工程提供技术咨询和设计参考资料。 七、市人防办有责任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负责。 八、各单位对国家人防委〔1984〕9号及云南省云防委〔1984〕5号文件及以上要求要认真加以研究,并切实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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