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业: 省人民政府闽政[1984]28号发布的《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前已发到各有关区、局(公司),现增发各有关企业,请遵照执行。在我市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企业,也暂按此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请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执行中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出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监察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