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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行他字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苏行他字第002号《关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家尚未制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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