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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2]民二他字第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民二〔2002〕2号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之间就“保仓”问题的具体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该约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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