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各监察室:
为保证省监察厅派出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开展监察工作,现对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监察对象、职责范围、工作权限及有关工作关系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
1.驻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监察室是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受省监察厅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省监察厅领导为主。
2.监察室负责人及副处级专职监察员由驻在部门提名,报省监察厅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1989)18号文件规定办理任命。
3.监察室驻在部门的直属单位是否设置监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察干部,由驻在部门自行决定。
二、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
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驻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及其负责人。
三、派出机构的职责范围
1.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宣传教育。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7.按照省监察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对驻在部门的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领导报告。
8.完成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领导交办的与监察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机构的工作权限
监察室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下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驻在部门处以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可以直接受理、立案、调查,作出结论后建议驻在部门给于撤职以下的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撤职以下的政纪处分。对处级干部违反政纪案件的立案和查处结果,在向驻在部门领导报告的同时报省监察厅。凡大案、要案,不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及时向驻在部门领导和省监察厅报告。
五、派出机构的工作关系
1.监察室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监察部门的指示、决议和规定,并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监察厅请示、报告,同时,也应及时向驻在部门的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2.监察室人员的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按统一规定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设备购置、阅读文件、用车、工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并享受该部门同级干部的待遇。
3.监察室可和驻在部门的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搞好工作中的配合、协作。对监察对象中的党员给予政纪处分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书面通知纪检部门。纪检部门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监察室应将有关材料(复制件)转给纪检部门就党纪问题作出处理。具体作法按中纪委(1988)1号文件和苏办(1989)18号文件执行。
4.派出机构代表省监察厅行使职权,有关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98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