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处理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处理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