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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几类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7.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8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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