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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法[1989]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订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的规定,经我院研究,对需要省院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现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四、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五、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 六、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四百元; 七、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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