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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监他字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购买酒与饮料,并非以贷还贷。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华亭公司偿还与象南支行的旧贷后,象南支行又向华亭公司发放新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将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之间资金流转行为推定为以贷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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