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外省的地方立法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是必要的。 近年来,卖淫、嫖宿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沿海开放城市尤为严重。大连市公安司法机关虽然多次打击这一丑恶现象,但是,卖淫、嫖宿活动仍然持续蔓延。据统计,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七年,大连市共查获进行卖淫嫖宿活动的人员1371人,一九八八年又查获527人。卖淫嫖宿活动不仅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其他犯罪,而且传播性病,威胁和侵害着公民的健康。一九八六年,大连市建立性病疫情报告制度,到一九八八年二月,检查出性病239例,一九八八年上升为918例,今年上半年已超过1000例,而实际发病率远远超过已经掌握的数字。这种状况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大代表纷纷提出议案,要求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打击卖淫嫖宿活动、防止性病蔓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责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的拟订工作,先后提出了试拟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形成草案,历时半年。 在大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草案)》以前,大连市人大法制室先后四次与我们沟通情况,进行研究。在此期间,我们征求了省公、检、法机关,法律院校等单位对大连市草拟的法规初稿的修改意见。经过研究已将修改意见及时地与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进行了沟通。 大连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