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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0)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1987年换届选举的实践经验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后面增加“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根据省六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决定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行政区域确定基数为180名,人口数不足十五万人的县(市、区),代表名额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名”。第二项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根据省六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决定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行政区域确定基数为五十名”。“人口数不足三千人的乡、镇,代表名额总数可以少于三十名”,修改为“人口数不足三千人的乡、镇,代表名额总数可以少于五十名”。第三项“可以适当增加百分之五左右的名额”修改为“可以适当增加百分之十以内的名额”。 三、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会同军分区,与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商定”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驻军的领导机关协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第二十二条“设在乡级行政区域内而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修改为:“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地区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五、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包括经批准的城市登记在册暂住人口和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都在现居住地所属选区登记”。 修改为“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都在现户口所在地所属的选区登记,经批准的城市登记在册暂住人口和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籍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六、第四十三条“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可以由原选区另行补选”后面增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后公布施行”。删去原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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