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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天津市老年节”的决议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天津市老年节”的议案》,同意将民间传统节日“重阳节”定为“天津市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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