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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


【颁发部门】 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约定方式用财物作赌注计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禁赌教育,制定禁赌措施。发现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不制止、不举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第六条 旅社、饭店、茶馆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赌博,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单位的禁赌情况,监督落实禁赌措施;   (二)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赌头、赌棍,取缔赌窝、赌点和公共场所的赌博。   第八条 偶尔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为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主动到公安机关具结悔过、检举揭发他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一律收缴,赌债一律废除,抽头渔利和参加赌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五条 查处赌博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侵吞赌资、赌具、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敲诈勒索,徇私枉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违反本条例应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说情的,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抵制,对干扰执法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举报、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1989年04月3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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