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出版[2009]295号)文件,新闻出版局将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的范围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军队系统除外。 二、审核登记条件: (一)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成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 (二)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备开展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三、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本单位2007、2008年度音像出版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请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文件规定的要求撰写; (三)《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在工商注册的单位可不提供); (五)2007、2008年出版的全部新版样盘(再版以及追加复制的和已缴送新闻出版局的样盘不需缴送),每种样盘1份; (六)出版单位如有变更情况,需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变更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五)项外均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一)、(二)项还需提交电子版(可发送电子邮件),相关表格可上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下载。有关材料请认真如实填写,请用电脑打印。 四、审核登记时间及程序 (一)2009年4月13日至4月24日新闻出版局集中对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审核登记; (二)4月27日至5月10日,新闻出版局汇总申请登记材料,提出审核登记意见,对审核登记工作做总结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三)5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限期3个月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对仍不符合审核登记条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 邮编:100010 联系人:谭轶民 俞悦 联系电话:64081413 邮箱:tym@bjp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