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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停止几项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3]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按照中央、市委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刹住乱收费不正之风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19号文的通知,我市各级法院对收费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经查我市各级法院的绝大多数收费,是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的。但从今年三月份以来,部分法院也发生有乱收费的问题。为了坚决贯彻中央决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彻底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特通知如下: 一、办理缓刑、假释案件,不得收取“保证金”;已收取尚未清退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还原交费人; 二、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准收取“咨询费”;已收费尚未停止的,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人民法院不应为当事人代写起诉书,更不准以为当事人代写起诉书收取代书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案件,书写起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述,接待人员作记录。接待记录经当事人签字后,可作为立案的依据。 四、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收取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目前,这项收费不规范,市高院正在研究,拟尽快下达收取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办法。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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