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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京检发[1993]第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院,铁检分院及各基层院,市、分院各处室,清河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要重视对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凡发现单位行贿在5万元以上时,应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侦查。 二、对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连同案卷报送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经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院主管检察长批准。 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三处对单位行贿受贿案件立案侦查时,在填写《立案审批表》后,直接报市院检察长批准。 三、在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应对本单位行贿受贿问题负刑事责任,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连同案卷送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审批。 四、对单位行贿受贿案件的备案按照京检发(1993)第29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检察部门自行侦查案件备案报告及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所有材料均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上报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备案。 五、各区、县检察院在办理单位行贿受贿案件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慎重。注意积累办案经验。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院报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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