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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广告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 我局在近期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部分经营企业多次作为标示的销售或邮购地址在违法广告中出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进行违法宣传,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导致企业诚信度受损。 为树立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良好形象,我局提示各企业,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应将不得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列为协议内容,并监督供货单位自律。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09年4月10日前对本企业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进行自查,如涉及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我局将向社会公示,各分局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涉及违法广告的所有品种开展持续性抽验,并作为换证检查条款内容。 请各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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