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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石家庄等六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89号《关于河北省石家庄等六个地区地、市合并问题的批复》,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石家庄等六市新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家庄、张家口、沧州、邯郸、邢台、承德等六个地区工作委员会即行撤销,原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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