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出后,有关部门提出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的价格补贴问题,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规定如下: 1.对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按照大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发放价格补贴。 2.所发补贴的资金来源由原经费资金渠道解决。 3.本规定自1988年5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