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预[1988]9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出后,有关部门提出在市、区、县政协领取生活费的政协常委、委员和不继任委员的价格补贴问题,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规定如下: 1.给予在市、区、县政协领取生活费的常委、委员及不继任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有工作单位,只在政协领取生活费与退休费差额的常委、委员及不继任委员。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3.所发补贴的资金来源由原发放生活费的资金渠道解决。 4.本规定自1988年5月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