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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我市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定点餐馆需经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商业厅、市外事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条凡来呼和浩特市地区参观、访问、旅游(包括呼市地区各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团组)、探亲、访友、贸易洽谈、专业考察等外籍人干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如需到社会餐馆就餐,必须到已定点的涉外旅游餐馆就餐。 第四条各定点餐馆要加强经营管理和对各类服务人员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定点餐馆要加强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涉外规章制度,严寒外事纪律。 第七条各涉外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各涉外定点餐馆不得擅自提高利率,克扣旅游者的餐费标准,不得给导游和陪同人员以任何形式的回扣。要以优质服务树立信誉,吸引游客。 第九条各主管业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外定点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各涉外接待部门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要责成主要负责人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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