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和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运转搞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控制和减少滇池水系污染,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通知》以及《滇池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盘龙五华西山 官渡区内直接或间接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向市政排水管网滇池水系河道沟渠湖塘排放废水污水单位(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有收益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除应按环保法规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外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主管部门缴纳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三条由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小学(不包括其经营性质企业和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和城市居民(不包括应缴费单位集中居住宿舍)郊区农民经财政核定并予以补贴亏损企业暂免交排水费 第四条排放废水污水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T18--86)及《昆明市下水排放标准》(详见附表)凡超标排放废水污水由城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排放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达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排放废水和污水或会同供水管水部门对其停止供水因超标排放废水污水致使下水管网堵塞腐蚀根据受损情况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排放废水污水水质由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市政排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第五条凡排放废水污水每吨按0.08元征收排水费建筑工程施工排水按每建筑平方米 0.12 元一次性征收排水费 第六条废水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采水河水和湖水)百分之八十计算以水为其产品主要生产原料单位扣除其产品产量后再按百分之八十计算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用水量否则除补交少报部分排水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应交排水费1至3倍罚款 第八条排水费一般按月缴纳,经管理部门同意,也可按季或按年缴纳缴费单位应按交费通知指定时间部门如期缴纳收费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不按时交费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 2对逾期15天以上每天按应交水费10%增收滞纳金 3逾期一月以上采取措施制止其向外排放废水污水或会同供水管水部门对其停止供水 第九条各单位应交排水费工商企业从经营成本中列支有收益事业单位由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所收排水费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更新维修管理和污水治理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所收排水费年度用款计划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经市建委统一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昆政发(1987)258号文件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附表 昆明市下水排放水质标准单位mg/L(除PH值) 水系运粮河新河水系其它水系 行业制革及生物制品 造纸其它制革及生物制品造纸其它 PH6~9 6~96~9 6~9 6~96~9 SS200200 200200200 200 80D5250(400) 200(400)100(300) 150(300) 150(300)80(300) COD600(700)600(700)200(500)500(600)500(600)150(500) NH3--N502020401515 TP2.02.0 2.01.01.0 1.0 氰化物0.50.5 0.50.50.5 0.5 挥发性酚11 111 1 说明其它项目按部颁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