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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为了适应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需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新研究了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问题,特作如下决议: 一、原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撤销法制室,其工作任务归入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三、继续保留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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