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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食品工业办《关于整顿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食品工业办公室《关于整顿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食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整顿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食品卫生工作有较大进展,食品企业的卫生设施有了一定的改善,食品卫生质量合格率有所提高。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主要是有些食品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忽视仪器卫生质量管理;有的缺乏必备的卫生设施,不具备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条件;有的不注意卫生质量,食品不经检验即出厂销售,餐具不经消毒就使用;有的甚至掺杂使假,出售劣质变质食品,以致告成食物中毒事件。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现就整顿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食品行业职业卫生教育制度,普遍法制教育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在1988年9月底以前,各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共同负责,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一次系统的食品卫生法制教育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学习结束时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直到考核合格为止。今后,凡新建食品企业或新参加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先经过食品卫生法制教育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否则,不准开业和上岗。 二、切实搞好食品企业的卫生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同时进行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审批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参加。经审查企业卫生设施合格,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准设计施工和开业投产。 全省现有各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近两年内,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国家颁发的各类食品企业建筑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分类分期地进行整顿和改造,限期完善卫生设施。冷饮、饮料、罐头、酒、糖果、糕点、乳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三有四一”的要求进行整顿改造。冷饮应逐步做到集中定点生产,分散销售。从1988年7月1日起,对上述已定型包装的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明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和批号,否则,不得出厂,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销售。禁止用废纸包装食品。饮食行业必须按照《食品卫生“五四”制》所规定的条件进行整顿改造方案,由省卫生厅、省食品工业办和食品企业主管厅局共同制订下发。各类食品企业都应按照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视情况实行强制停业整改,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取消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资格。 三、切实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食品企业要把执行《食品卫生法》,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作为企业全面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把好食品卫生质量关。企业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食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前店后坊)要按行业归口或由几家厂(店)联合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卫生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食品卫生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卫生质量检测,如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要追究卫生质量检验人员的责任。 四、中型食品企业要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小型企业要按行业归口或者由单位设立兼职食品卫生监督员。企业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业务工作由企业和当地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双重领导,对企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员检验合格,并签署合格证后,方能出厂销售。如因监督不严而发生食品卫生不合格的问题,要追究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责任。 要严格食品卫生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凡没有推行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的企业不能上等级,产品不能评优。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做到: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销售;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投料加工;已公布为淘汰的产品不再生产;没有卫生质量标准和不具备卫生质量检测手段,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不生产、销售;食品不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违者,应严加追究。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工业办公室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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