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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失效]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1992]1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体现互惠、公平、合理、择优选择的原则,促使粤港澳公路运输业更趋向于良性循环,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采用公开竞投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口岸办、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实施,公证部门参与鉴证。 第三条凡在港澳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均有申请参加竞投的资格。竞投者可采取独资或与内地单位合作方式参加竞投。 第四条试行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目前暂限于新增部分,已批准运营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待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向公开竞投过渡。以后,对原批准的直通货运车辆采取公开竞投时,凡经营效益好,遵纪守法的企业,如原合作双方要求继续经营,可按竞投时的平均价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凡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收回车辆指标,由省统一公开招标。 第二章指标使用权竞投 第五条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数量,每个年度要有指标限额,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公开竞投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每年分一批或几批进行。公开招标的车辆指标使用权底价,由竞投主持人在招标开始时公布。 第七条参加竞投的企业,需先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填报《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商业登记证明书及竞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运输企业经营资金的银行证明(即资信证明)或贷款担保书; 三、外方或中方单位经营二年以上运输业的证明文件。 经审查后,取得资格者,按照每批车辆竞投指标数量,缴交按金,即发给竞投资格通知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参加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者,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若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时,可出具委托证书委托他人参加。 第九条在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竞投中,中标的企业,将发给《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中标者应在14天内到指定银行付清所有车辆指标使用费,逾期不付者,收回车辆指标,按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条竞投者中标后,凭《粤港澳直通车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及项目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报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车辆入境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中标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有车辆投入营运,逾期不办理入境的车辆指标,将予扣减。对连续拖欠国家税款达二个季度以上者,企业法人代表或司机走私者,将视其情节,分别作出注销公司或扣减车辆指标处理。凡被扣减的车辆指标,辆指标使用费不予退还,指标收回。 第十二条竞投的车辆指标,独资或合作经营期限为三年,营运范围为全省各地。经营期满后,如经营情况正常,原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的,可按当时车辆指标竞投的平均价由原经营者经营,如无意继续经营的,将收回车辆指标,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中标的企业在二年内不转让经营权,需转让经营权的企业,应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四条在公开竞投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欺骗手段的,将无偿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五条举报违反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竞投所得收益,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山区交通、通信设施建设;口岸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门设施的添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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