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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民优字[1992]4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2〕29号)精神,我市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从1992年7月1日起,城市的由每人每月145元增加到226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115元增加到196元。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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