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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内养犬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近年来,市政府曾多次发出通告,明令禁止在市内养犬。但是,由于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致使市内养犬风又有抬头,严重影响了城市卫生和社会治安秩序。为加强市内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再次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域内一律不准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除外)。各养犬户要在11月10日前,将所养犬自行捕杀。 二、凡饲养的小型观赏犬,饲养者必须在11月10日前到市畜牧局办理《犬类防疫证》,然后凭《犬类防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犬类准养证》。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实行室内圈养。严禁在市内畜禽禁养区域内遛犬,严禁带犬乘坐公共电汽车和进入公共场所。违者由各区、街或有关部门处以五至二十元罚款。 三、凡具有《犬类准养证》、《犬类防疫证》的小型观赏犬,可在指定的交易市场交易。交易市场由工商、畜牧等部门依法管理,坚决取缔场外交易。 四、对逾期不捕杀禁养的活犬,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公安、城建、畜牧、卫生等部门成立捕犬队强行捕杀。并对擅自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无理阻挠捕犬工作,辱骂、殴打捕犬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建、卫生、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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