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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199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清理整顿我市城镇土地市场,强化土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凡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均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止,到土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各县(市)、郊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办公室办理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平面位置图、土地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等有关证件。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办公室由土地、房地(城建)管理部门联合组成。 第三条凡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或联营、联建的,均应补办土地有偿使用、地产经营手续,属于《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1990年5月19日)起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增值收益金属于《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应当自实际发生日起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增值收益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足额补交,土地增值收益金亦应在核准后十日内补交;逾期未补交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3‰的滞纳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增值收益金、滞纳金,土地、房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第四条对土地使用者未依照本通告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和补办土地有偿使用、地产经营手续的,一律视为非法用地和经营土地,由土地、房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公民个人均有权向土地、房地管理部门举报非法进行土地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的行为,举报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瞒报、谎报所获收益逃漏有偿使用费、土地增值收益金的行为。土地、房地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要负责保密,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第六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宣传、组织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公安、物价、工商、财政、规划和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办公室做好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七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结束后,土地、房地管理部门要分别依照《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土地市场进行正常管理,切实使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 第八条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通告由市土地管理局、房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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