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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和执行中大案要案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贯彻北京市法院系统院长座谈会议精神,落实盛连刚院长关于“抓好审判工作,特别是抓好大案、要案”的工作要求,现将行政诉讼和执行中大案要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案要案的具体范围。 1、涉外、涉港、澳、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3、与当前宏观调控、反腐败斗争有直接联系的案件; 4、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会以及知名人士以行政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 5、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引起新闻舆论关注的案件; 6、罚、没财物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7、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直接影响企业职工利益,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案件; 8、农民联名告状,要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9、集团诉讼或者申请集中、连片执行的案件; 10、涉及重大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 11、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二、对大案要案的基本要求: 1、属于大案要案范围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书后三天内报告高院行政庭,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用电话向高院行政庭报告; 2、庭长、主管院长要参与大案要案的审理和执行,必要时亲自担任审判长或到现场指挥执行,以保证案件质量; 3、大案要案的审理和执行要做到坚持依法办事与注重社会效果相结合; 4、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人大和上级党委汇报,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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