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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通字[1992]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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