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编在职司法警察可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有关标准配发警服并按有关换装年限进行换装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司[200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我局转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法司[2002]47号)以后,部分法院询问,法院系统如何参照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经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在编在职司法警察,可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二章配发范围的第五条第一款中人民警察(交、巡、边检民警标准特殊部分除外)供应标准配发警服;并按第四章供应标准中有关换装年限进行换装。 特此通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