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企发〔1992〕10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经批准关停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清算小组对企业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资金。
二、关停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清算小组可自行调剂闲置固定资产。自行调剂不出去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调拨。对有偿转让给非国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按照京政发(1992)1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确无使用价值的资产,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废。
三、关停企业的资产清理、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按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及(81)京财企字第204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