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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最高法院专用国徽制造厂迁址、更名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司[20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威海干部疗养所专用国徽制造厂迁至河北省廊坊市并更名为“廊坊天平国徽厂”。厂址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西道,厂长李秀安、副厂长罗华阳。 最高法院专用国徽厂于1988年投产,现已形成年产万余枚不同材质、规格、品种的国徽、党徽、警徽等徽标的生产能力。并分别被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和中组部确定为国徽、党徽和警徽定点生产厂。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多次检查,国徽厂的产品在通用尺寸、色度、徽面漆膜性能、材质强度等多方面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产品已遍及全国各省和港澳地区。十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国徽厂的生产和经营得到稳步发展,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继续给予支持,最高法院国徽厂也将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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