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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京劳保发字[199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劳动部于1991年4月16日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客运架空索道建设及安全运营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1.我市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预审工作从即日开始,到今年7月底结束,各索道经营单位要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报《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凡到期仍不办理预审手续者,不准运行。今后新建、改建客运架空索道,应按劳动部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得运行。 2.对违反《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者,一律按违反《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论处。 3.各有关区、县劳动局负责管辖区内客运架空索道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附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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