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劳动部于1991年4月16日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客运架空索道建设及安全运营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1.我市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预审工作从即日开始,到今年7月底结束,各索道经营单位要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报《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凡到期仍不办理预审手续者,不准运行。今后新建、改建客运架空索道,应按劳动部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得运行。
2.对违反《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者,一律按违反《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论处。
3.各有关区、县劳动局负责管辖区内客运架空索道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附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