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关于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废止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中的“来样加工”四 字。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三、第十六条在“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 企业”一语后面,加上“增加注册资本”一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