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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199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工业企业: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了振兴长春经济,彻底扭转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状况,确保我市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商业、粮食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亦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期间,厂级干部一律不准调转和提职,到年末不能实现扭亏或控亏指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厂级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其他职工下浮半级工资,直至完成上级下达扭亏、控亏指标后,方可恢复原工资。第二年年末仍不能完成扭亏、控亏指标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不得易地同级安排。对能提前或按期实现扭亏、控亏指标的企业,根据扭亏、减亏幅度大小,由同级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政策性亏损企业超过亏损控制指标,以及新出现的亏损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准发放奖金和实物。对于剔除历史挂账因素,当年生产、经营不发生亏损的企业,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经济效益好的分厂和车间,奖金有来源的,可发一定数量的奖金。但全年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五条本年内完不成上级下达扭亏、控亏指标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原授予机关撤销企业原有一切荣誉称号。企业扭亏为盈后,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授予机关恢复企业原有荣誉称号。 第六条经营性亏损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厂级干部不准买房、建房。违者追究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对完不成同级政府下达扭亏、控亏指标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本年内完不成扭亏、控亏指标的,停发局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奖金;第二年内仍完不成的,机关全体人员下浮一级工资,直到实现扭亏、控亏指标后恢复原工资。对能按期完成扭亏、控亏指标的,视扭亏、减亏幅度,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对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破。对少数包袱重,靠企业自身难以扭亏,外部给予一定条件后能够扭亏或大幅度减亏的重点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有销路、效益好的产品,从原企业中剥离出来,单独立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历史包袱可计息、缓收息、不加息、单独列账,企业扭亏后逐年偿还。银行对企业调整结构和生产适销产品给予贷款,新增部分由市政府担保;税务部门免征、缓征所得税和增值税,免征额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九条由市工商银行、财政部门筹集2000-3000万元扭亏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扭亏企业和亏损企业中产品有销路、效益好的“短、平、快”项目;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可实行定向贷款,专项考核,有效控放。 企业使用扭亏资金要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方案和所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报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信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企业对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要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潜亏转明亏,单独列账,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企业所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银行不加收利息。 第十一条对能实现减亏、控亏指标的企业,其处理积压产品收回的货款,银行暂不回收,留给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计委、经委要提供一部分计划内能源、物资和外汇,税务部门要按税收管理体制适当减免税收,支持亏损企业完成减亏、扭亏任务。 第十三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的科技、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开发产品、技术服务和理咨询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该项目取得的税后留利中提取10-30%(或者按双方协商比例从销售额中提取)的奖励资金,提取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对帮助企业扭亏、减亏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奖励的奖金来源:对县(市、郊区)和市直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由市财政拨付;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拨付;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科技部门、科技与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受益企业按规定支付。各种奖励,均不征收产然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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