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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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