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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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