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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此复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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