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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2]民监他字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宽城电力分公司在变压器安装验收时,明知台高不符合标准,且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却违规送电,应承担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孛罗台村对供电设施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三者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分担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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