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
现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家电下乡"市场等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家电下乡"市场等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扎实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家电下乡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抓好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重点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总局决定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市场监管有关文件,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流通环节打击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以及"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情况。包括:专门下发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整顿方案等文件的情况;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发放办法、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机构与人员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情况;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制度的情况;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情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八项制度"的情况等,以及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消费信心、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包括: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加大食品广告监管工作情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情况。
(三)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情况;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集中检查情况;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情况;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四)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情况。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村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重点商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农村商品交易行为监管、涉农商标与广告监管以及农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农村市场日常监管情况;违法案件查办情况;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等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农村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宣传与部门协作配合情况等。
(五)各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以及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对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产品下乡活动定点销售网点的管理,家电、汽车等商品二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强化农村商品市场主体准入、交易行为、质量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和扩大社会监督,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等有关工作情况。
二、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现场检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对专项整治及相关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
(一)听取省级工商局工作汇报。
(二)深入基层工商局、工商所检查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地检查经济户口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巡查记录、查办案件等档案情况。
(三)现场检查食品、家电、农资经营者以及"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商品质量管理以及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
三、督查组组成和分工
总局组成15个督查组,各督查组分别由刘凡、王东峰、钟攸平等总局领导或者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每组4人左右,每组督查2个省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检查两个市(包括省会市)或者两个区县(包括一个区),每个市至少检查两个区县工商局、两个工商所(包括城市和农村)、两户食品经营者、一户农资经营者、一户家电商品经营者和一户"家电下乡"或者"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并兼顾城乡和不同规模的经营者。
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刘凡副局长带队,市场司参加,督查福建、四川。
第二组:王东峰副局长带队,食品司参加,督查广东、海南。
第三组:钟攸平副局长带队,个体司参加,督查浙江、重庆。
第四组:办公厅负责,督查云南、贵州。
第五组:法规司负责,督查广西、江西。
第六组:竞争执法局负责,督查宁夏、甘肃。
第七组:直销局负责,督查陕西、山西。
第八组:消保局负责,督查湖南、天津。
第九组:企业局负责,督查吉林、黑龙江。
第十组:外资局负责,督查湖北、青海。
第十一组:广告司负责,督查河北、辽宁。
第十二组:人事司负责,督查安徽、山东。
第十三组:国际司负责,督查上海、江苏。
第十四组:商标局负责,督查河南、内蒙古。
第十五组:商评委负责,督查北京、新疆。
四、自查和督查时间安排
11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组织自查。
11月中旬,总局集中督查。
五、督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地和各督查组要高度重视自查督查工作。各地要结合自查督查内容,扎实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各督查组和参加督查的工作人员要努力掌握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认真、严谨细致地开展督查工作。在督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廉洁自律。
(二)深入基层,注重实效。各督查组按照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联系开展督查,相关统计报表要督促被督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按要求及时填写后带回。督查组要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紧紧抓住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入一线、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监管执法实际情况,既要充分肯定各地工作成绩,又要通过督查善于发现问题。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如实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加强指导。各督查组要加强对督查情况的总结和分析研究,在督查后,要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并根据督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各地的典型经验,提出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相关工作深入发展。各督查组要于11月25日前将督查报告一式两份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附件: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2.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