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9]70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世纪轩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09年10月24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