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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公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09]1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增持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311,800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45,187,80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8.6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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