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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已于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2002年1月24日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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