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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3号--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2008年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山东、云南7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19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海南、西藏、青海3省(区)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四川、新疆2个省(区)因地震灾害影响等原因没有完成当年节能任务,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超过60%的有北京、天津、湖南、陕西、江苏、湖北、河北、广西、福建、广东、浙江11个省(区、市);完成进度50-60%的有山东、重庆、江西等16个省(区、市);完成进度低于50%的有四川、海南、新疆、青海4个省(区)。 附表: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表: 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单位:% 地区 2008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 2008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率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 北京 5.0 7.36 17.53 86.37 天津 4.5 6.85 14.94 72.53 河北 4.5 6.29 12.83 61.54 山西 4.4 7.39 13.32 57.52 内蒙古 5.0 6.34 12.79 55.09 辽宁 4.0 5.11 11.83 56.44 吉林 4.2 5.02 12.22 52.47 黑龙江 4.5 4.75 11.43 54.37 上海 3.6 3.78 11.67 55.60 江苏 4.4 5.85 13.04 62.60 浙江 4.0 5.49 12.63 60.51 安徽 4.0 4.52 11.59 55.20 福建 3.5 3.70 10.05 60.77 江西 3.6 5.53 12.20 58.32 山东 4.5 6.47 13.81 59.80 河南 5.1 5.10 11.71 55.82 湖北 4.4 6.29 12.98 62.30 湖南 4.0 6.72 13.88 66.95 广东 3.5 4.32 10.05 60.74 广西 3.5 3.97 9.47 61.21 海南 1.0 2.55 4.46 35.70 重庆 4.6 4.97 12.30 58.82 四川 4.2 3.55 9.76 46.04 贵州 4.1 6.11 11.51 54.78 云南 4.4 4.79 9.97 56.36 西藏 2.5 2.50 7.13 57.88 陕西 4.0 5.92 13.23 63.61 甘肃 4.5 4.53 10.82 51.34 青海 4.0 4.18 4.79 26.37 宁夏 4.0 6.79 10.98 52.12 新疆 4.0 3.15 7.13 33.16 注:1、2008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函; 2、2008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数(西藏自治区2008年万元 GDP能耗降低数据由西藏自治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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