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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9),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1中所述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9.91。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9.91的锦纶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0号(略) 2.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2
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巴斯夫美国公司 (BASF Corporation.) 30.4%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 Resins&Chemical LLC) 36.2%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36.2% 欧盟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cicach, S.A.) 9.7%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BASF ANTWERPEN N.V.) 8% 道默有限公司 (DOMO Caproleuna GmbH) 8.2% 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8.2%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3.9% 俄罗斯 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 ("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5.9%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23.9% 台湾地区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 4%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4.3%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Zig sheng Industrial Co., Ltd.) 4.2% 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4.2% 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All Others)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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