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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业大、法学研究所等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可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请示收悉。经我院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能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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