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沪文广影视〔2009〕9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上海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演出剧(节)目,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