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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9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财发[2009]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
2009年,我部拟在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项目试点。通过对部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池塘生产设施条件的改造和修复示范,增加池塘有效水体容量,改善养殖区生态环境,降低病害发生,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全面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积累经验,促进水产健康养殖业发展,加快现代渔业建设;通过开展原良种亲本更新补贴试点,调动用种单位亲本更新的积极性,引导供种单位加强原良种亲本选育,保证水产苗种质量特别是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质量,提高水产品抗病害能力和品质安全。 一、 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 (一)项目内容。包括池塘养殖生态修复和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两部分。其中:池塘养殖生态修复主要增配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开展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以及配套机械设备;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增配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二)实施范围。2009年选择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和四川等6省(区、市)开展池塘养殖生态修复示范试点;选择天津市开展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示范试点。 (三)申报条件。试点6省已获得2006年-2008年农业部命名的池塘养殖类型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质称号,且池塘养殖水面在200亩以上的养殖场;天津市的工厂化养殖场申报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示范项目。 (四)申报数量。各省(区、市)申报养殖场数量如下: 省份 天津 安徽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西 四川 总计 申报数量(个) 1 11 6 14 11 3 11 57 (五)资金使用方向。一是增配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包括养殖废水处理系统(含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或生态净化池;二是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和机械设备配套,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配套。 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增配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六)补助标准。对每个池塘养殖生态修复项目的中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个工厂化养殖生态修复项目的中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资金由地方和养殖场解决。 (七)实施方式。项目采取申报立项、先行建设、竣工申报、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合格补助的实施方式。即试点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场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我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项目后,将资金和项目任务下达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由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水产养殖场利用自有资金或地方配套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我部确定的验收标准组织初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场一次性拨付全部补贴资金。具体验收标准详见附件2。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项目 (一)项目内容。对青、草、鲢、鳙、鲤、鲫、鲂等7个淡水增养殖品种开展原良种亲本更新给予补助。 (二)实施范围。2009年综合考虑各地苗种繁育能力、水产品苗种药残监控结果以及产地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结果,确定实施区域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7个省区。 (三)申报条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苗种场统一进行申报。申报苗种场应具备青、草、鲢、鳙、鲤、鲫、鲂等七个品种年苗种繁殖能力达到1亿尾(水花)以上,且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报县应具有至少3个(含3个)符合上述条件的苗种场。优先安排试点省区内渔业重点县,特别是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区县。 (四)申报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区申报试点县的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试点县申报苗种场的数量不超过8个。 (五)资金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全部用于补助苗种场购买原良种亲本。 (六)补助标准。每个省区申报亲本更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试点县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每个苗种场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中央财政按照更新亲本总价的50%给予补助。 (七)实施方式。项目采取申请立项、先行更新、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合格补助的程序。即试点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域内符合条件并具有更新亲本意向的苗种场(具体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拟更新亲本的苗种场名称、更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所需资金总额以及供种单位,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我部。我部将安排的试点县资金及相关任务下达试点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苗种场利用自有资金或地方配套资金先行同亲本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种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实施亲本更新。供种单位要求必须是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可不限于苗种场所在省),所生产的亲本质量须符合有关标准。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实地核实苗种场实际亲本更新情况,核对购买合同和发票,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更新计划对苗种场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各试点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0月25日前统一报农业部(财务司1份、渔业局4份)。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到:bofplan@yahoo.com.cn或bofplan@agri.gov.cn。项目申报书要详细说明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和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完成后产生的效果等,并按要求填报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联系人及电话: 渔业局计财处 郭睿电话:010-59192926 渔业局养殖处 曾昊电话:010-59192976 渔业局养殖处 姜波电话:010-59192993 附件:1.2009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书 2.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验收标准(略)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注 意 事 项 1、所有条(栏)目均不得删减、合并、漏填。 2、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主管部门(单位)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各留存1份。 3、“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农资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单位和组织。 4、“项目内容”要细化,明确分项金额,并与“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一致。 5、“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的科目及金额,须按“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所列明细科目汇总填写;测算不发生的费用,不填写其科目及金额。 6、“收款单位”应写本单位在银行所开户头的全称;“开户银行”应写“× ×银行 × ×省 × ×市 × ×县(区)分行(支行)× ×营业部(分理处)”;“账号”数字间一般没有空格或横杠。期间账户变更,应及时告知。 一、相关背景资料和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 二、实施地点、建设规模与内容 三、具备的基础条件 四、项目内容、分项金额及筹资方式 五、部门和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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