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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5号――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公告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米等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缺乏工艺必要性,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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